山东人民检察院发布16起公益诉讼案例行业资讯
今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16起典型案例。
济南市济阳区检察院督促济阳区国土资源局对某地产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履行职责案
2015年8月14日,济阳县国土局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编号为“JY-01-2015-002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为72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地产公司应于2016年3月13日前付清该宗地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720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地产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9日、2017年8月15日、10月10日、10月13日,分四次交齐了国有土地出让金7200万元。但该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缴纳期限,经双方核算共计产生了违约金及利息3449万元。2017年12月26日,济阳县国土局向该地产公司发出催缴通知单。催缴期限届满后,该地产公司未予缴纳。2018年1月8日,济阳县国土局再次发出催缴通知单。之后,该地产公司仍未缴纳出让金,济阳县国土局未再采取相应措施。
2018年3月12日,济阳县检察院向济阳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缴该地产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
济阳县国土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于2018年5月8日复函称,向该地产公司下达催缴通知单后,该地产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缴纳1500万元、2018年5月4日缴纳1500万元、2018年5月7日缴纳449万元,现已足额缴清3449万元违约金及利息。
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督促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对冯某等人偷逃税款行为履行职责案
张店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冯某、翟某2011年9月在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结算建筑工程款过程中,为逃避税款,分别伪造《山东省建筑业专用发票》4份、1份,涉案票面金额总计达800余万元。张店地税分局未及时对冯某、翟某偷逃税款的行为作出处罚,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2018年3月28日,张店区检察院依法向张店地税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向冯某、翟某追缴税款。
张店地税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稽查局立即对冯某、翟某两人立案查处并详细调查取证,经张店地税分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回复,稽查局依法对案件进行了集体审理、案件执行,冯某、翟某于2018年6月6日、6月14日分别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53686元。
枣庄滕州市检察院督促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网络平台治理履行职责案
2018年7月,滕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餐饮服务网络平台“饿了么”有27家店铺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39家店铺公示的许可证过期,但在正常开展外卖业务;餐饮服务网络平台“美团”则普遍存在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餐饮服务网络平台商家违法经营问题,危及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8月16日,滕州市检察院向滕州市食药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违法店铺依法查处;对“美团”、“饿了么”餐饮服务网络平台依法进行监管。
滕州市食药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历时五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对建议涉及的66家餐饮单位进行精准整治,对未公示证件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证件过期的全部重新办理并予以公示;二是首次对在滕州没有分支机构的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美团)、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入网审查不严、未公示商家信息或公示不全的违法行为,进行约谈并处于5万罚款;三是对辖区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集中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摸排餐饮服务单位1300余家,纠正整改经营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236家,下达整改通知书170余份;四是推广电子信息公示,要求张贴店铺信息二维码,消费者一扫即可查看该商家的基本信息,确保用上放心餐。整改效果受到消费者广泛好评。
潍坊诸城市检察院督促诸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某房地产公司欠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行为履行职责案
诸城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虽然申请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但是却没有及时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数额高达1103万元。通过进一步摸排发现,房地产公司不缴、少缴或者拖延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现象比较普遍,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全市共发现13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没有及时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问题,涉及资金共计300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8年3月14日,诸城市检察院向诸城市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人防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向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催缴拖欠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诸城市人防办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门调度会,对收缴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人防部门对13家拖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诸城市检察院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跟进监督,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共同商讨追缴方案。截至目前,拖欠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3324万元已全部追缴到位。
济宁嘉祥县检察院督促嘉祥县国土资源局对某置业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履行职责案
2017年8月3日,嘉祥县国土局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属下的某建设项目所处的嘉国土-2017-0030号地块出让价款为309万,出让金交款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2日。期满后,该置业公司仅交款62万元,仍有247万元未缴纳。嘉祥县国土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追缴,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8年1月15日,嘉祥县检察院向嘉祥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力度,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
嘉祥县国土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进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于2018年2月7日回复称,其于2018年1月15日再次发出了催缴通知,并多次电话催缴,该置业公司已作出于2018年3月15日前缴齐出让金的书面承诺。嘉祥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并查实,2018年3月13日该置业公司足额缴纳了欠缴的出让金247万元。
威海乳山市检察院督促乳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网络平台治理履行职责案
乳山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辖区范围的“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外卖”及“大众点评”餐饮服务网络平台上,有54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分别存在未依法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到期未更新、提供者公示的名称与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不符等违法情况。餐饮服务网络平台商家违法经营问题,致使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7月4日,乳山市检察院向乳山市食药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上述4家餐饮服务网络平台已查明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餐饮网络平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乳山市食药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一是执法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认领检察建议书提到的54户问题业户,开展线上和线下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分别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是集中约谈外卖平台乳山地区运营商,对其提出相关具体要求;三是督导平台落实经营义务;四是强化风险隐患专业排查,对外卖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抽检;五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通过整改,无证经营等违法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整改效果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好评。
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督促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虎山镇政府对某建设公司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履行职责案
2018年4月,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某建设公司存在违法使用海域问题,同时,还发现辖区内松虎湾、官草汪等海岸带存在违法建设、非法弃置垃圾和非法采砂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非法侵占海岸带资源,危及海岸防波堤和防护林带等海岸带防护设施安全,致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和污染,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6月12日,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分别向岚山区海渔局和虎山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岚山区松虎湾、官草汪等海岸带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治理,对某建设公司违法使用海域问题进行查处,切实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岚山区海渔局和虎山镇政府对检察建议均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渔业部门牵头及时制定了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执法方案,开展了打击海上非法捕捞以及违法占用海域等海上专项执法活动,实施了“退渔还海工程、修岸护海工程、治污净海工程、绿色养海工程、文化兴海工程”五大碧海行动,督促拆除违法建设142户192处,完成退渔还海477亩,完成海滩修复回填工程1.75万立方米,修复海岸线2.42公里,新建护岸893米,放流梭子蟹836万尾,查处违法案件7件,督促收缴罚款5608.5750万元,辖区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得到有效整治,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滨州博兴县检察院督促博兴县环境保护局对庞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案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庞某、常某、侯某、孙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博兴县境内从事非法土炼油、提炼沥青软化油、镀锌、拆解电瓶等违法活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渗坑直接渗入土地,破坏土壤土质,对产生的废渣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堆放,严重污染环境。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非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2018年3月1日,博兴县检察院向博兴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并修复受污染土壤土质,相关责任人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局代为依法处置;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土壤保护机制,确保污染问题防治到位,自觉承担环境监管责任。
博兴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进行了充分调研、逐项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与当地政府共同努力,消除污染隐患,对现场的危险废物依法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处置,现已全部整改处置完毕。
东营利津县检察院诉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对崔某污染环境行为履行职责案
崔某位于盐窝镇八东村废弃的棉花加工厂院内,有被土掩埋的刺鼻性气味油渣若干、黑色固体若干,院内南侧有两个盛满刺鼻性气味的黑色液态物品罐。2017年4月13日,利津县环保局委托山东嘉誉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疑似污染物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危险废物。2017年4月28日,利津县环保局将崔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8月,利津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案危险废物一直存于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利津县环保局对此始终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9月13日,利津县检察院向利津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危险废物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污染。利津县环保局回复称,已先后向利津县盐窝镇政府下发了督办通知,要求盐窝镇政府按照环保网格化属地监管原则妥善处理。利津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存放于院内危险废物仍未做任何处理。
2018年2月26日,利津县检察院向利津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利津县环保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存放于盐窝镇八东村废弃棉花加工场院内的危险废物。2018年3月30日,利津县法院判决利津县环保局继续履行对崔某违法存放于八东村废弃棉花加工场院内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法定监管职责。目前,涉案230余吨危险废物全部处置完毕。
烟台招远市检察院诉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某渔业公司违法建设码头行为履行职责案
招远市某渔业公司自2012年9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海边以北擅自占用海域,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工程。经测定,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739公顷。2017年8月30日, 招远市海渔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小码头的行为,并于2017年9月26日调查终结。但是该局一直未作行政处罚,遭受破坏的海域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8年4月18日,招远市检察院向招远市海渔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处罚决定执行到位。6月19日招远市海渔局回复称,2018年11月底前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恢复海域原状。后该局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018年7月2日 招远市检察院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招远市海渔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该渔业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招远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8月6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招远市海渔局于2018年9月5日对该渔业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并处罚款人民币3325500元的行政处罚。
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诉莱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某居委会欠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行为履行职责案
2008年,莱芜市某居委会建设19923平方米住宅楼。2008年10月10日,莱芜市人防办作出征收决定,要求该居委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94225元,后莱芜市人防办未经法定程序将上述费用变更为100万元,并在该居委会仅缴纳10万元的情况下,以该居委会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莱芜市人防办违法执法,由此造成1394225元的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8年3月23日,莱芜市检察院向莱芜市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该居委会欠缴的13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同年5月23日,莱芜市人防办书面回复称,已就涉案款项向莱芜市中级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莱芜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了莱芜市人防办的执行申请,莱芜市人防办再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追缴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018年6月21日,莱城区检察院依法向莱城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莱芜市人防办将征收决定书确定的14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变更为100万元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莱芜市人防办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394225元。莱城区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莱芜市人防办将某居委会欠缴的13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部追缴到位。2018年11月9日,莱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莱芜市人防办将征收决定书确定的14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变更为100万元的行为违法。
聊城临清市检察院诉临清市林业局对王某破坏林业资源行为履行职责案
2014年6月,临清市潘庄镇东路寨东村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村沙荒地上8000余棵杨树卖于王某。王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非法将上述杨树砍伐。临清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公安部门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立案处理的情况下,临清市林业局未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7年4月5日,临清市检察院向临清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对王某违法砍伐杨树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同年5月19日,临清市林业局书面回复称,涉案被砍伐树木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在案件定性和确认违法主体方面存在疑问,会将后续查办情况继续回复检察机关。2018年1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发出调查函,调查后续办理情况。同月26日,临清市林业局书面回复称被砍伐树木数量巨大,已超出林业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林业局无法代为补种。临清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临清市林业局仍未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8年3月23日,临清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临清市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相应树木,对涉案无证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9月16日,临清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目前,临清市林业局正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
菏泽单县检察院诉单县国土资源局对某工艺制品公司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履行职责案
单县国土局2015年与某工艺制品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工艺制品公司仅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截至2018年4月,尚欠缴土地出让金79万元。
2018年5月11日,单县检察院向单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该工艺制品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同年6月28日单县国土局回复称,其已于2018年5月31日向该工艺制品公司下达了催缴通知书,但该工艺制品公司仍未缴纳。两个月回复期满后,单县国土局既未收回土地出让金,也未解除合同。
2018年9月17日,单县检察院依法向单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单县国土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该工艺制品公司拖欠的79万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如该公司拒不缴纳,依法解除合同。2018年11月27日,单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单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责令单县国土局继续履行职责,追缴该公司拖欠的79万国有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诉严某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黄岛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严某、李某、王某、于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没有任何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李某通过市场摊位等多个地点,王某、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销售假药,而严某作为上线,明知李某等下线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仍向李某大量批发假药,严某、李某的销售金额为40125元,王某销售金额为2300元,于某销售金额为1600元。上述行为均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用药安全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8月23日,黄岛区检察院依法向黄岛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18年9月19日,黄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全部支持黄岛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诉梁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3年2月,梁某某与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山阳北村村委会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约定山阳北村将梧桐峪山林承包给梁某某,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5年开始,梁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佣挖掘机将承包林地内部分山体破坏,修建硬化道路,垒砌坝堰,搭建羊圈,原有地形、地貌及林木遭到严重破坏。经勘测,梁某某非法破坏林地面积总计1.6277公顷。被破坏的森林性质为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属省级重点公益林,具有固碳制氧、防风固沙等重要功能。梁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毁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3月26日,岱岳区检察院依法向岱岳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4月13日岱岳区法院开庭审理,区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部分驻岱岳区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庭旁听。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拆除非法占用林地内的非营林建筑物,并按照生态恢复方案的要求恢复林地植被。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认罪伏法,表示不再上诉,认真改造,积极履行判决,做好所毁公益山林的生态恢复。
德州平原县检察院诉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5月,高某某与郑某某、刘某在平原县外贸北货场废弃厂房内,安装镀锌生产线二条,从事电镀锌加工。三被告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没有防渗措施的仓库南北侧渗坑。经鉴定,北侧渗坑水样中锌含量192mg/L,铬含量0.030 mg/L(《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锌允许最高排放浓度为5.0mg/L、铬允许最高排放浓度为1.5mg/L)。南侧渗坑水土混合物样品中锌含量9660mg/kg,铬含量5820 mg/kg(《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规定锌不得超过500mg/kg、铬不得超过300mg/kg)。三被告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渗坑排放,对土壤造成污染。遗留电镀槽液15吨,电镀槽液锌含量为772mg/L、铬含量为65.4mg/L,如不妥善处置,将会严重污染环境。
2018年4月18日,平原县检察院向平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对其非法镀锌产生的电镀液限期处置,消除危险;及时修复厂房两侧渗坑周围受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若逾期对电镀液不处置以及对污染的土壤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电镀液处置费和对土壤修复费用共计80000元。2018年7月31日,平原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高某某等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违法排放电镀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人民币80000元,用于处置电镀废液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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