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被”开餐厅超市?侵权企业被判赔千万行业资讯
提到微信,人们最先想到就是它为社交聊天带来的便捷,然而,如果提到微信食品餐厅、微信食品超市,这难免让人以为微信开始开拓餐饮超市领域了。
因在餐厅、超市和网上商店等服务上使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涉嫌侵犯微信商标专用权,深圳三公司被腾讯公司起诉。
12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食品公司)和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树公司)侵犯腾讯公司“微信及图”和“Wechat”驰名商标专用权,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作为企业名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微信食品公司和小小树公司在餐饮服务、超市服务和手机应用程序在线商城中突出使用的“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侵犯腾讯公司“微信及图”和“Wechat”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分别赔偿1020万元和15万元。
借微信名气开餐厅超市被诉
作为一款即时通讯软件,微信自2011年1月21日上线后深受用户喜爱。2012年4月,微信4.0版的官方英文名称定为“Wechat”。最新数据显示,微信及Wechat月活跃账户达10.8亿。
在用户量节节攀升中,微信商标成功获得核准注册。在2011年-2015年间,“微信及图”和“Wechat”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范围包括国际商品分类表第9类服务和第38类服务。2015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微信录入企业名称管理库并予以保护。2016年12月,商标局认定“微信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微信商标核准注册后,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中绿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在网站上公开宣传和推广“微信食品”线上商城、“微信食品”生态体验餐厅、“微信食品”社区生活营行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提供食品类商品的电子交易服务。同时,上述三公司还在线下经营“微信食品”店招及标识的社区生活营行、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会所等,并在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微信食品WECHAT FOOD”等标识。
2017年9月,腾讯公司起诉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侵犯其驰名的“微信”、“Wechat”商标的专用权。此外,腾讯公司还主张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在商号中使用“微信”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侵犯商标专用权
微信食品公司官网介绍,2016年已经有12家微信食品生态体验餐厅直营店正式开业,2017年成立六大分公司开始全国布局加速。除了线下餐厅、超市,微信食品公司还通过线上商店售卖“微信食品”。
腾讯公司认为,三公司在餐厅、线上线下商城、产业园、医疗美容院、选美比赛、营销活动、招商加盟等相关服务上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的“微信食品"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另注册多家以“微信"为字号的分公司,利用这些企业名称开展商务推广及营销,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信食品公司表示,其在2016年已合法取得第29类食品等商品范围内的注册商标,在公司经营的餐厅上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并无不当。在公司取得商标并运营公司时,腾讯公司持有的微信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因此腾讯公司无权延伸注册商标权,干涉其他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为。
法院认为,微信食品公司及小小树公司使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通过微信公众号经营在线商城,极易造成公众误认为该在线商城与两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已给腾讯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严重损害,侵犯腾讯公司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微信食品公司2015年4月14日成立时,“微信"软件已具有庞大的用户量,在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微信及图”和“Wechat”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后成立,且将上述驰名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微信”作为企业字号的主要部分进行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侵权企业被判赔千万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法院参照微信食品公司旗下“农夫当家"品牌餐厅中规模较小的标准店利润计算,结合2015年度深圳市餐饮业54%的利润率为基础适当上浮,估算微信食品公司餐饮服务特许经营利润率为70%。同时,法院还参照微信食品公司旗下“农夫当家”品牌餐厅标准店每店加盟费用、管理费、网上商城、超市服务、“微信食品茶尔康”茶饮店等餐饮服务等多种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微信食品公司应赔偿1020万余元。考虑到小小树公司侵权规模、侵权恶意以及原告驰名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等因素,法院判决小小树公司赔偿15万元。
此外,法院还认为,微信食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涉案商标早已达到驰名程度,微信食品公司以“微信”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微信食品公司及其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字样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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