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更正公告行业资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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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西安饮食”)于2015年4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对《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十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和自查情况更正如下:
公告原文为:
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范围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经过核查,本次重组的相关法人及自然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现更正为:
(一)自查情况
经自查,在西安饮食股票停牌前 6 个月(2014 年 7月 5 日至 2015 年 1 月 5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间,除西安饮食副总经理张新宇先生的妻子褚海兰女士于2014年11月6日以5.52元/股的价格买入西安饮食股票700股并于2014年11月10日将所购的700股西安饮食股票以5.25元/股的价格予以卖出外,西安饮食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人员说明
张新宇先生出具自查报告说明如下:“本人配偶褚海兰系在不知晓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股票买卖交易,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动因系基于对西安饮食股票价值的判断,与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无关。在本人配偶褚海兰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时,本人未知悉与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西安饮食股票的情形。”
褚海兰女士出具声明如下:“本人于2014年11月6日以5.52元/股的价格买入西安饮食股票700股,并于2014年11月10日将所购的700股西安饮食股票以5.25元/股的价格予以卖出,共计亏损189元。本人系在不知晓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了上述股票买卖交易,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动因系基于对西安饮食股票价值的判断,与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信息无关。本人进行前述股票买卖交易时,本人的配偶张新宇未知悉与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向本人透露与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西安饮食股票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关于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说明
2014 年 12月,西安饮食董事长胡昌民、董事会秘书李虎成与本次交易对方嘉和一品控股股东刘京京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西安饮食副总经理张新宇先生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的决策,其配偶褚海兰女士买卖西安饮食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重组事项动议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形,与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褚海兰女士在买卖西安饮食股票时,张新宇先生未知悉与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褚海兰女士系在不知晓西安饮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了上述股票的买卖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构成法律障碍。”
除以上情况外,无其他内容更正。本次更正不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造成影响。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公司将加强学习和审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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